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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816
令函日期: | 10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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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0816 |
令函要旨: | 您好! 一、所詢露天拍賣網站因有人檢舉而要求您提出「未侵害著作權聲明」之疑義,涉及著作權法第6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相關規定,簡單為 您說明如下: (一)由於網路傳播迅速,為降低網路上之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第6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特別規定,權利人如果認為網路上有侵害其著作權的情形,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如露天拍賣網站)發送通知,如ISP在接到該通知後立即移除通知上所述侵害著作權的資訊的話,ISP即可對其使用者(張貼資訊的網友)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不負賠償責任,不要求ISP對是否侵權作實質的判斷。如使用者認為並無侵權情事,可以主動以書面通知要求ISP回復被移除的資訊(即所謂「回復通知」)(以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0條之9第2項規定)。 (二)經檢視來函所附之露天拍賣網站客服回復內容,該網站已依上述規定移除涉嫌侵權的資訊,並主動向 您提供「回復通知」的文件檔案,程序上符合法律規定。至於具體個案上究否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只有司法機關能依據其調查之事實進行判斷,ISP只能依據上述程序操作,無法判斷 您的個案是否侵害著作權,露天拍賣網站的處置作法應無不當。 (三)如 您認為並未侵害著作權,可以填具該網站的資料回傳,ISP在收到 您的「聲明」後會轉知給檢舉人,而檢舉人(或權利人)如未在接到ISP的轉知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對 您的訴訟證明的話,ISP就應該在14個工作日內將 您被移除的內容或資訊予以回復(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0條之9第3項至第5項規定)。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6章之1之規定。 |
- 發布日期 : 101-08-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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