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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816b

令函日期: 101-08-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816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復按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規定:「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來函所詢政府相關機關所發布的活動資訊或是新聞活動資訊,是否可以轉貼一節,依上述條文規定,其係屬公務員職務上制作的文書或處理公務的文書,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得自由轉貼利用,沒有觸犯著作權法的問題。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1-08-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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