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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820

令函日期: 101-08-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820
令函要旨: 您好!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台端所稱「公播」,應屬於著作權法第25條規定之「公開上映」行為,即透過播放機器將視聽著作向現場特定或不特定人播放。關於您所詢將圖書館購買的公播版影片,放入學校的VOD系統,並限定校內人員才可觀看,此舉會涉及到「重製」及「公開傳輸」兩種行為,這兩種行為並非「公開上映」,因此不能認為經授權「公開上映」,就可以將該視聽著作重製於圖書館的數位隨選視訊系統中公開傳輸,又此種公開傳輸行為如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原則上應得權利人之授權。
二、另依本法規定,將錄影帶(VHS)轉錄成DVD係屬「重製」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所詢貴校圖書館為保存以及播放機器已經沒有為理由,想將購買之有版權錄影帶轉錄製成DVD一事,如貴校圖書館係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就收藏之著作重製,應屬本法第48條合理使用之範圍,但其用途僅限於為「保存資料」之目的且利用人於利用時已無法或難以在市場上購得者,始有適用(例如已絕版之著作),如非上述情形,仍應取得授權,方得合法利用。
三、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500 著作權法第25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101-08-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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