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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822b
令函日期: | 101-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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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0822b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作品,除有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故您所詢問題一中所使用之圖片如具原創性,即可能為著作權法所稱之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欲利用該著作,原則上是須要取得授權的,建議先行查詢您向圖庫公司購買圖片所取得之授權範圍,若您利用該圖片的行為逾越該授權範圍者,仍需向該圖庫公司另外取得授權,否則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二、所詢問題二,您將網路搜尋取得之圖片轉印於物品供自己使用,涉及著作權法所規定之「重製」行為(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原則上須取得圖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另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非營利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此種合理使用之情形,須個案判斷,有爭執時,由法院依事實證據認定之。 三、關於問題三,古畫、古照片為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期間屆滿後即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需再取得授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34條、第42條、第43條)。故所詢古畫、古照片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如已屆滿,即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四、所詢問題四,利用月曆、圖冊、複製畫中的圖片或將圖片加工為美術作品,涉及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重製及改作行為(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8條) ,除有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否則會有侵害他人「重製權」及「改作權」之問題。 |
- 發布日期 : 101-08-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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