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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63800號
令函日期: | 101-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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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10006380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第47條之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2012年7月25日北音教字10106號函。 二、按本局101年3月23日智著字第10100020390號函說明二(三)之 編製附隨於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而利用 他人之音樂著作,詞曲分開計算,每首各新台幣1千元,係依 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第四點(二)規定, 依第二點(三)之為編製教科用書而利用他人音樂著作之使用報 酬率(每首2千元)減半計算而來;至說明二(四),利用衍生著 作之使用報酬率,係依前述使用報酬率第六點規定,對原著作 及衍生著作應支付二筆以上之使用報酬時,依第二點(編製教 科用書)及第四點(編製教學用之輔助用品)之百分之七十五計 算之,合先說明。 三、貴會來函所述,上述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 與現今實務運作現狀不符之問題,係因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 四項之使用報酬率雖有前述法定授權使用報酬規定之適用,但 並不禁止雙方當事人另行協商訂定使用報酬。因此,基於契約 自由原則,如雙方訂立之授權契約就使用報酬達成合意而利用 著作亦非法所不許,亦不受前揭使用報酬拘束,故不會牴觸著 作權法。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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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700 | 著作權法第47條 |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1-08-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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