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10904

令函日期: 101-09-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904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著作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的要件,且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因此,您在部落格發表的文章及文學作品自 您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所詢若他人將 您在部落格發表的文章及詩詞作品集結成冊予以出版,因涉及著作財產權人專屬之「重製權」及「散布權」,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 您(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又因著作權屬於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之爭議,均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
二、 至於所詢要如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建議 您參考本局宣導資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22條、第28條之一及第44至65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2801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101-09-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52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