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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904b

令函日期: 101-09-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904b
令函要旨: 您好!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只要是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該重製物。因此來函所詢可否於網路販售正版韓劇DVD早期版本一事,只要依上述規定,無論發行公司之版本為何,您上網再行轉售之行為,應無觸法之虞。
二、另所詢出租片,應是指「出租專用」DVD(即實務上所稱「出租版光碟」),此種光碟係由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發行商保留合法重製物之所有權,僅移轉「占有」予簽約出租店,而授權該出租店將之出租,原則上此種光碟並不能再予轉售,請參考本局950919電子郵件之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901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發布日期 : 101-09-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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