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10918

令函日期: 101-09-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918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函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係指文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亦即創作的內容須符合「原創性」(指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為著作法所保護之「著作」。而「美術著作」係指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等。來函所示您利用配色及線條所構成之圖樣、花紋等,如果具備前述「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反之,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如果您所創作的圖案係屬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他人將該圖案印製在床單上,會涉及「重製」之利用行為,如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者,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亦即床單不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床單上印製的圖案才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把自己的著作印製上床單,當然沒有任何違反著作權的問題。
三、至於本局函釋所稱的「著作權商品」(例如音樂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等),主要係針對民眾自國外輸入商品之行為,判斷否違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所為說明,請參考本局99年7月30日電子郵件990730b號函釋之說明 (如附件),與來函所詢情形有別,亦即在國內將他人的著作重製於「非著作權商品」(例如在床單、被套、美妝產品、衣服上附含他人之美術或圖形著作),使該商品含有著作重製物,依照前述說明,該著作仍受著作權法保護。
  • 發布日期 : 101-09-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54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