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10920

令函日期: 101-09-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920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涉及的著作權法相關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依照您來信所述,某人(出資人)出資委託 您(受聘人)設計網站的LOGO,但一直沒有匯款進來,事後並發現原本的LOGO圖片被他拿去他新的網站一節,有關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原則上當事人得透過契約約定予以認定。如雙方未約定時,則由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出資人得在出資的目的及範圍內利用該著作。當事人簽立合約後,著作已完成,出資人未給付價金,是否會影響著作權歸屬?則應視出資聘請之合約狀態而定,如果出資聘請之合約已合法終止,即無所謂之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情形存在;反之,如果出資聘請合約仍存在,只是出資人未給付價金,則不影響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只是受聘人得循民事契約關係,請求相對人依約履行對待給付之問題。然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就上述情形(合約終止後,著作權如何歸屬、利用等)均涉及私契約之認定,發生爭議時,亦須依個案事實,由司法機關予以審認。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01-09-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