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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926

令函日期: 101-09-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926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國中小學課本中的文章應屬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語文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來函所述情況是您擇錄課本中的文章,藉以說明重點閱讀方式,原則上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涉及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二、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1-09-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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