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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74130號
令函日期: | 101-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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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10007413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貴處函詢擬將所蒐集之國際消費者保護資訊翻譯後函請主管部 (會)參處涉及之著作權疑義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101年9月4日院臺消保字第1010142416號函。 二、「翻譯」屬著作權法所規定之「改作」行為,為著作權人專有 之權利,任何人欲改作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著作,除符合著作權 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 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又依著作權法第44條及第63條規定,中 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 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的範圍內,得翻譯他人之著作。 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 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三、貴處欲翻譯國際消費者保護資訊,如係基於行政目的並供作內 部參考資料,是可主張合理使用。惟 貴處於翻譯後欲進一步 提供各主管機關參處者,似不符上述「將他人著作列為機關內 部參考之資料」之要件,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及第63條等規定。 |
- 發布日期 : 101-09-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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