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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75430號
令函日期: | 101-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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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10007543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所詢學生販售補習上課筆記事宜,說明如下,請 查照。 說明: 一、學生至補習班上課,老師上課講授的內容如具原創性,就屬於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當學生單純抄寫老師上課內 容(即上述之語文著作) 或將上課內容錄音後上網販售,會涉 及「重製」、「散布」老師語文著作之行為,與補習班或圖書 公司無涉(因補習班或圖書公司非屬該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人,未具有告訴權);此外,依來函所述,老師於課堂上已表 明不介意學生販售於課堂上所做之筆記或錄音,則可視為已同 意學生「重製」、「散布」其語文著作,因而可做為學生並無 侵害著作權故意之抗辯。 二、學生如將老師授課內容自行理解後,另以文字表達做成筆記, 僅涉及「概念」之抄襲。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 不及於著作所表達之思想、概念、及原理等(請參考著作權法 第10條之1規定),故概念之抄襲並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上 述學生自行理解老師授課內容後所製成的筆記,將其上網販賣 並不會侵害到他人的著作財產權。 三、上述說明,係行政機關之見解,老師授課內容是否為語文著作 ?著作權之歸屬?學生之行為是否涉及「重製」、「散布」他 人語文著作?等節,須於發生爭議時,由法院就雙方舉證個案 事實審認之。 |
- 發布日期 : 101-09-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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