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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88860號
令函日期: | 101-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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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10008886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 您來函索取著作權方面之相關資料,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您101年10月24日函。 二、有關 您來信內容所提著作權申請認定部分,因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著作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的要件,且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對於其自身權利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如於個案中,對於是否為著作?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權?於當事人間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之。 三、至於著作公證部分,著作權法並未強制權利人須辦理著作權公證,任何可證明著作人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著作權有關之證據資料,均可做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您如欲辦理公證,可逕向法院、民間公證人、律師辦理認證,均可作為證明,詳情請參閱「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暨相關法規、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著作權一點通、著作權案例彙編語文著作篇、視聽著作篇、美術著作篇、圖形著作篇等資料各一份。 |
- 發布日期 : 101-10-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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