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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74590號
令函日期: | 101-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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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10007459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本局審議 貴會遊覽車客運業公開演出使用報酬費率案是否適法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1年9月4日音楚字第9270號函。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47條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實施之使用報酬率,及已申請審議而尚未完成審議之使用報酬率,適用第24條至第26條規定。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實施未滿二年者,不適用之。」,查 貴會「遊覽車客運業公開演出使用報酬費率」於本局98年第8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自98年5月20日起實施,該項費率於100年5月20日已屆滿2年,自無上述但書規定之適用。 三、再者,本條例於修正前,係採事前審議制,故本條例修正前所實施之費率,均係經本局審議通過之費率,該等費率依本條例上述規定已明確指明有現行本條例第24條至第26條之適用,並無疑問。 四、綜上,本案利用人對系爭費率申請審議,並無違法之處,本局自應受理本案之申請,並依法予以審議。 |
- 發布日期 : 101-09-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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