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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001b
令函日期: | 101-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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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1001b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來函所詢書籍應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語文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又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屬於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因此,您所欲影印之書籍如已逾上述保護期間,則無論影印之篇幅大小,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反之,如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尚未屆滿,未得同意或授權影印書籍,即構成語文著作之重製,除有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是欲請影印店影印尚未逾著作權保護期間之著作,消費者之目的雖是供個人利用,因其係利用店家營業用之影印機,屬供公眾使用之機器,恐無法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之合理使用。又各大專院校學生,如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固可於合理範圍內影印書籍,惟如係整本或大部分之影印,或化整為零之影印,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 三、另外,關於校園著作權之宣導,一直是本局相當關心與重視的一環,本局除派遣「智慧財產權服務團」及「校園智慧宣導團」巡迴各大專校院及中小學推廣著作權觀念,更編印「校園著作權百寶箱」、「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及「校園影印教科書問題之說明」等多項宣導專書(說帖),廣送全國各級學校發送師生參考利用,並在本局網站建置「校園著作權」專區,供各級學校自行連結檢索相關宣導資訊,以養成校園建立正確著作權觀念。非常感謝您對校園著作權宣導的關心與建議。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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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100 | 著作權法第51條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1-10-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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