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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005

令函日期: 101-10-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1005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在網路下載唱片音樂,會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和錄音著作(唱片)的重製行為,由於「重製權」是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專有的權利,所以任何人欲重製他人的唱片音樂,除該唱片音樂的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已屆滿而消滅或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另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亦即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但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或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等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 50年。因此,來函所詢下載唱片歌曲的著作財產權如符合上述規定存續期間已屆滿而消滅的話,任何人均得自由使用該著作。不過,如果只是自己或家庭下載自聽的話,在少量下載,不至於對該唱片音樂的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是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是如果有大量下載或少量下載後又轉寄給大量的朋友試聽涉及公開傳輸權時,還是有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二、至於連結網址分享給同好者聆聽一節,如藉由「嵌入embed」功能,將網站的音樂呈現在自己的網站上,及在技術面如係指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後直接開啟該網站瀏覽、收聽,實質上並未將音樂內容重製在自己的網站的話,就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不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但如知悉嵌入之內容或連結的網站內容屬於未經他人授權之非法檔案,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在其他網站上時,有可能成為他人(也就是上傳非法檔案的人)侵害著作權(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
三、綜上,在網路下載或分享音樂歌曲時,應該要先了解它的來源是否合法,避免下載或分享未取得授權或來歷不明的音樂歌曲,以保護自已不致於觸法,同時也保護別人的智慧財產權。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一、第30條、第34條及第44至65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2601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3400 著作權法第34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01-10-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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