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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012

令函日期: 101-10-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1012
令函要旨: 您好!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將歌詞與歌曲燒錄至光碟,涉及著作權法中之重製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先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負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依來函所述,貴館並非依法設立之學校,且該課程學員將上課所需歌曲燒錄光碟後,供全體學員自由選購,顯已超出個人或家庭之使用目的,難有構成合理使用之空間(請參考本法第46條及第51條),建議仍須取得授權。您可逕洽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電話:02-22544076、Email: [email protected])查詢歌曲著作權歸屬及其他相關授權事宜。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600 著作權法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1-10-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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