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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012
令函日期: | 10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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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1012 |
令函要旨: | 您好!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將歌詞與歌曲燒錄至光碟,涉及著作權法中之重製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先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負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依來函所述,貴館並非依法設立之學校,且該課程學員將上課所需歌曲燒錄光碟後,供全體學員自由選購,顯已超出個人或家庭之使用目的,難有構成合理使用之空間(請參考本法第46條及第51條),建議仍須取得授權。您可逕洽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電話:02-22544076、Email: [email protected])查詢歌曲著作權歸屬及其他相關授權事宜。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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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600 | 著作權法第46條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01005100 | 著作權法第51條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1-10-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