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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018
令函日期: | 101-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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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1018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有關「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節,迭經本局說明在案(請參考「電子郵件951020d」、及「電子郵件940412」之說明,請參閱附檔),因此所詢「若使用各學校公佈於網頁上的試題來作為補習班內學生的考試與練習之用」,就試題本身,因非屬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故補習班可以逕行下載自由利用,不會觸法。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第44條至65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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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101-10-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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