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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024b
令函日期: | 101-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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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1024b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 所詢是否可將正版的二手遊戲光碟及Windows XP作業系統軟體上網拍賣之疑義,依著作權法規定,軟體屬電腦程式著作,目前市面上販賣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人通常會依其授權予購買者的使用範圍分為家用版、專業版等,或限制軟體僅能適用於一台電腦上(例如單機版),而購買該軟體之消費者即須依其授權方式(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利用所購買之軟體(參照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故建議您先參閱該軟體上所載之授權契約內容,確認授權利用範圍 (例如:授權契約有無載明限原始購買者始得使用該軟體,他人不得使用等)後,若授權範圍並無限制您上網拍賣(散布)該軟體,始得為之;否則可能因違反「使用者授權合約書」而涉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 二、 若您欲將軟體上網拍賣之行為,經檢視後,並不在著作權授權利用限制範圍內,則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只要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販售(散布)該合法重製物。是所詢在臺灣購買的正版遊戲光碟及Windows XP作業系統軟體,只要係「合法重製物」,且您亦取得該重製物之「所有權」者,則您網拍(散布)該等電腦程式著作或正版遊戲光碟並不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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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01005901 |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 發布日期 : 101-10-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