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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026

令函日期: 101-10-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1026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法人著作及攝影、視聽、錄音等著作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而已逾著作權保護期間之著作,任何人即不需再向原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而能自由利用,不會產生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二、維基百科網站之註記及相關內容如有著作權宣示及授權他人利用之聲明,自得於其授權之範圍內加以利用。至於該註記及聲明是否屬實,是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疑義,可請該網站說明。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3300 著作權法第33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 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01003400 著作權法第34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01-10-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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