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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029
令函日期: | 101-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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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1029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來函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問題一、所謂「智慧財產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所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而由法律所創設之權利,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等。 二、問題二,網路世界與實體社會相同,仍受國家法律之規範,因此在網路上架設之網站及網頁符合智慧財產權法律的規範時,亦受到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之保障,只是智慧財產權之範圍甚廣,來函所詢在網路上架設網站與設計網頁究竟受到何種智慧財產權法之保護,仍應視所架設的網站及網頁之內容及所欲保護之標的而定,無法一概而論。例如:網頁之內容如果是文字資料(語文著作)、圖像(美術、圖形或攝影著作)等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則各該內容即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如果網站的圖像logo(文字、圖形或符號)具備識別性,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它是商標,並且可以藉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則得為商標法保護之對象。又如果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則是專利法所保護之發明(例如:開發遊戲軟體所產生之影音、控制、人機介面…等具體技術效果)。 三、問題三、四及五,上述三項權利所保護之對象不同,其中著作權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需辦理任何申請或其他登記手續,自無付費或申請修改、變更問題;至於商標權、專利權部分,如符合申請要件,可依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請註冊,申請註冊之要件及所需費用請參考本局網頁https://www1.tipo.gov.tw/ch/(首頁→專利快速連結或商標快速連結→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或商標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 四、問題六,請參考說明二。 五、問題七,如前述說明三,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申請著作權註冊、登記或標示任何符號,故單純於著作上標示©,在我國無任何法律上之效力,惟若在標示該符號之外,再註明著作權人姓名及岀版年份等資料,依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之規定,即發生「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之效力。另有關「」及「TM」,分別是指已註冊(Registed)及商標(Trade Mark)的意思,我國對此2種標示亦無法律規定其效果,但是有的國家要取得商標註冊才可以標「」,如果未取得註冊而標示,會有刑責。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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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300 | 著作權法第13條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 發布日期 : 101-10-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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