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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77270號

令函日期: 101-10-0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10007727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Inter Smart TV」涉及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101年9月12日101年世函字第10109110902號函。
二、來函指出,某公司所研發的「Inter Smart TV」除提供類似I
PTV網路電視之功能,亦具備電腦伺服器之功能,使客戶得向
其他人傳送電視節目供其收看,一般電視節目內容含有著作權
法所稱之著作,使用者透過「Inter Smart TV」向親朋好友分
享節目內容時,如該等對象屬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
定之「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則不會有侵害著作權法
的疑慮。惟如分享的人數眾多,依一般社會通念已超過正常社
交之範圍者,則係向公眾傳送節目內容,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
人的「公開傳輸權」。
三、至使用者如將電視節目透過「Inter Smart TV」分享給其他「
Inter Smart TV」的會員用戶,因顯已超越著作權法第3條第
1項第4款「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範圍之公眾,使公眾
得透過網路連線收看電視節目,縱「同一時間內只服務一個對
象」,但係持續性的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傳送節目內容,
仍屬對「公眾」提供著作內容之行為,將涉及「公開傳輸」之
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
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之虞。
四、至提供上述功能的某公司,恐因有侵害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
第7款規範(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
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
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而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請參考本局99年05月14日電子
郵件990514a之解釋)。
  • 發布日期 : 101-10-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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