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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102

令函日期: 101-11-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1102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
一、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有關「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節,迭經本局說明在案(請參考「電子郵件951020d」、及「電子郵件940412」之說明,請參閱附檔),因此所詢收集國際證照、國內證照或資格考考題,是否屬於前揭依法令舉行之考試一節,請參考上述說明,倘尚有疑義,因本局非各類考試之主管機關,是否屬於依我國法令舉行之考試,請逕洽各該考試之主管機關,如:考試院、教育部或勞委會等。
二、上述考試如果不是依我國法令舉行之考試,那麼自行憑記憶將(口試)試題重新擬寫出,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若進而將考題po在網路上則另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例如: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外,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依法負擔法律責任,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1-11-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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