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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114b

令函日期: 101-11-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1114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故影印或拍照均屬重製方法之一,重製他人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關於您所詢問題一,學生將教科書照相後於平板電腦使用,雖已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但如在合理範圍內,且係基於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目的之使用,應有著作權法第51條之適用,可主張合理使用。但因本問題中學生係翻拍「整本」教科書,即已超過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範圍,難以主張合理使用,須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同理,問題二、四之重製行為(拍照及列印),如係重製整本教科書,亦會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又問題二除涉及重製行為外,以電子檔與同學分享,如:置於網路空間硬碟供同學下載等,另可能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因公開傳輸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須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所詢問題三,學生重製老師上課之ppt簡報資料與同學分享,若係重製所有ppt內容,亦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恐難主張合理使用,須徵得該簡報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四、對於實際個案中利用著作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 發布日期 : 101-11-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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