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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121

令函日期: 101-11-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1121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網頁之原始碼(sourcecode)只要是「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即屬電腦程式著作而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您若是直接修改yahoo的html(網頁檔)之原始碼,即涉及重製及改作他人著作,因重製、改作均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故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後,始得為之。因此,若您欲在yahoo網頁上刊登廣告,建議您洽詢yahoo,詢其所訂廣告付費途徑辦理;勿直接重製yahoo網頁之原始碼,並加以修改使用,會有上述違反著作權之問題,而有民、刑事責任。
二、對於實際個案中利用著作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 發布日期 : 101-11-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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