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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122
令函日期: | 101-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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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1122 |
令函要旨: | 您好!有關來函所詢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 函詢問題一,民宿業者乙聘請網頁設計公司丙設計乙之官方網站,該網站著作權之歸屬,應視丙與其員工之約定而定,如未特別約定,則丙擁有該網站的著作財產權,而其員工為該網站之著作人,通常情形,乙須透過丙將網站之著作財產權轉讓或授權後,始得利用之。因此,網站之著作財產權是否仍歸屬丙,乙僅取得利用之授權,抑或乙取得著作財產權,須視雙方之約定而定。 二、 函詢問題二、三,依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所稱「引用」係指基於上述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因此,如乙取得該網站及網站文字、照片之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則甲在得到乙的同意之下在自己的網站平台引用上述著作,即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問題;若乙僅取得上述著作非專屬授權的利用授權,而丙仍擁有其著作財產權,則甲在自己的網站平台引用上述著作,仍應得到丙的同意、授權或符合上開「引用」之規定、並以合理之方式註明其出處,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丙著作財產權之可能。不過如果甲僅在自己的網站平台設置超連結,連結乙的網站,因未涉及著作的利用,不須得到丙的同意,亦得為之。 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52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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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01001200 | 著作權法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01003600 | 著作權法第36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1-11-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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