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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1223

令函日期: 101-11-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11223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所詢專屬授權一事,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又同條第3項規定,「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因此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再授權之範圍包括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所述甲把一本書專屬授權乙出版,除當事人契約另有約定外,乙自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再授權(轉授權)丙出版,無須徵得甲同意。
二、另所詢有關專屬授權之函釋,請參考本局98年1月16日電子郵件980716c號、101年4月20日電子郵件1010420a號函釋之說明。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第3、4項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101-11-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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