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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127
令函日期: | 101-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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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1127 |
令函要旨: |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如您將Youtube上的音樂及影片片段下載後使用於宣傳片中,並上傳至網路上供公眾觀覽,將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視聽、音樂著作的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的合理使用規定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果您在宣傳片中所引用之著作係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內供参證或註釋之用,且在合理範圍內,上開「引用」(即重製)之行為即可主張本法第52條合理使用,後續之「公開傳輸」也可在符合本法第52條合理「引用」之前提下,依本法第65條第2項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惟如果您於宣傳片並無自己的創作或創作甚少,而大量引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之音樂與影片時,則非上述合理使用之情形,其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所為之「重製」與「公開傳輸」,即會涉及構成侵權問題。 三、另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者,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明示其出處,惟如果您本身之利用行為非屬合理使用,則縱使註明出處,仍屬著作權侵害行為,於此特提醒注意。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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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01006400 | 著作權法第64條 |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 發布日期 : 101-11-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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