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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130
令函日期: | 101-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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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1130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函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我國自民國91年1月1日加入WTO後,保護範圍及於所有WTO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如為WTO會員體國民之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合先說明。 二、所詢將外籍生的論文電子檔等全文資料燒成光碟提供國合會一節,因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情形外,都必須取得學生授權,並依照雙方約定之授權利用範圍予以利用。 |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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