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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130

令函日期: 101-11-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1130
令函要旨: 有關 您函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我國自民國91年1月1日加入WTO後,保護範圍及於所有WTO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如為WTO會員體國民之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合先說明。
二、所詢將外籍生的論文電子檔等全文資料燒成光碟提供國合會一節,因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情形外,都必須取得學生授權,並依照雙方約定之授權利用範圍予以利用。
  • 發布日期 : 101-11-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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