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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204b

令函日期: 101-12-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1204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函詢問之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由於遊戲軟體的代理商不一定是該軟體之著作財產權人,縱使代理商已不發行該遊戲軟體,市場上不易購得,然是否允許網路上下載(重製行為)仍係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來函所詢欲從網路上下載該遊戲軟體供個人非商業之使用,此種情形是否會對著作產生市場替代效果?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規定?由於所詢問題已涉及具體個案合法與否之認定,仍宜由司法機關審認之,建議 您向該遊戲軟體代理商詢問釐清著作財產權歸屬,洽取授權較能避免產生侵權爭議。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1-12-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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