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10100100080號

令函日期: 101-12-0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10010008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部享有著作財產權並由正中書局出版之視聽華語教材
經他人翻譯為日文版並於網站販售涉及之著作權疑義乙案,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101年12月3日臺文字第1010229258A號函。
二、「翻譯」屬著作權法所規定之「改作」行為,為著作權人專有
之權利,任何人欲改作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著作,除符合著作權
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
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又將未經授權翻譯後之教材於網站販售,
係侵害著作權人專有之散布權,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亦應
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貴部為旨揭教材之著作財產權人,於權利受侵害時,自得本於
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依法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8條及第28條之1等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800 著作權法第28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01002801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101-12-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