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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213

令函日期: 101-12-1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1213
令函要旨:

您好! 有關 您來函詢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所詢 貴部委外製作多媒體簡介影片,欲重製包含新聞剪報、新聞照片及新聞影片片段等媒體資料之行為,所使用之新聞剪報內容如係「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對之加以利用,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惟如其內容除事實傳述以外,尚添加作者評論或分析等其他性質之文章,則該等資訊仍會受到保護。至於該影片中使用的新聞照片、影片等,原則上仍屬受著作權保護之攝影或視聽著作,除非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仍需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加以利用。

二、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稱「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如 貴部委外製作影片中使用新聞媒體資料的行為,符合上述規定者,得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後續的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也可在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合理「引用」前提下,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

三、至於 貴部欲將該簡介影片予以放映、製成DVD分送機關及置於網頁上供瀏覽等行為,則涉及該影片之利用行為,若 貴部已與委外廠商約定該影片之著作財產權移轉予機關或被授權利用, 貴部自得以著作財產權人或被授權人之地位將影片為上述之利用。至其他有關政府機關使用委託廠商製作之宣傳影片應注意事項,併請參考本局「政府機關(含國營事業)辦公室涉及著作權疑義解析」第十八則說明(路徑:著作權主題網/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政府機關著作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1-12-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14
  • 瀏覽人次 :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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