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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219
令函日期: | 101-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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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1219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 一、依據著作權法規定,如未經合法授權重製歌曲於伴唱機內,行為人應負侵害著作權(重製權)的責任,倘營業場所或小吃店業者僅單純購買灌有非法重製歌曲之電腦伴唱機,未有實際重製之行為,而將伴唱機置於店內供不特定人公開演出,只要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則無著作權侵權問題(因小吃店非重製的行為人)。 二、惟為保障著作權人及合法利用人之權益,本局已積極向業者宣導購買電腦伴唱機時,應先確認電腦伴唱機中歌曲的重製需有合法來源,或電腦伴唱機內灌錄有盜版歌曲者,請將該盜版歌曲刪除,以免增加不必要的困擾。 |
- 發布日期 : 101-12-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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