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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219b

令函日期: 101-12-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1219b
令函要旨: 您好!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來函所詢CD是否有公播版之問題,據了解,目前市面上並沒有「公播版」或「家用版」之音樂CD。另所詢將所購買之CD於課堂上播放予學生聆聽一事,涉及著作權法規定之「公開演出」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徵得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及向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使用報酬(請參考同法第26條第1、3項之規定),否則即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而有民、刑事責任,合先說明。
二、又依本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其中所謂的「活動中」係指特定活動,如固定於課堂上經常播放,就不符合本法第5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此種情形,仍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參與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或支付使用報酬,始能合法利用他人著作。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600 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1-12-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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