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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1221
令函日期: | 101-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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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11221 |
令函要旨: | 您好!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地圖」屬於「圖形」著作之一種,若其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財產權的著作,除符合同法第44條到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利用之,否則可能造成侵權而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因此,您來信所詢有關欲利用網路上的「各國地鐵路線圖」(如台北捷運的路線圖)於著作中,原則上應獲得該路線圖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利用。 二、又如所利用之「地圖」係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無須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但是應註明出處。(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0條) 三、惟您來函所提及之「台北捷運圖」係由「台北大眾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所發布,核其性質仍屬私法人,恐無上述合理使用之情形,併予敘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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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000 | 著作權法第50條 |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
- 發布日期 : 101-12-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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