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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05490號

令函日期: 102-01-2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20000549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所詢政府出版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疑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102年1月15日工商稅訊字第10211501號函。
二、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
範圍之創作,且無著作權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
因此,政府出版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應視具體個案內容依
上述規定認定之。
三、至於來函提及之由財政部稅制委員會編印之「營業稅證券交易
稅期貨交易稅法令彙編」,若是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第2款所定
「中央機關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作成之編輯物」者,就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2-01-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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