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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102

令函日期: 102-01-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102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有關來函所詢之設計圖檔,如具有原創性,於創作完成時,即為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美術著作;又著作權之歸屬,原則上屬實際創作之人所享有(請參考本法第10條),惟受僱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係因他人出資所完成之著作,則另依本法第11條、第12條決定其著作權之歸屬,先予說明。
二、依您來函所示,所詢之「設計圖檔」如係您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依本法第11條之規定,須先視您與公司間有無著作權歸屬的約定,若未有約定者,則您雖為著作人,您所屬公司則享有該圖檔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在此情況下,若公司其他設計人員欲「重製」、「改作」該圖檔,自須徵得公司(即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即可,並無侵害您的著作財產權問題,若有約定著作權歸屬,則依約實行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02-01-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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