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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104

令函日期: 102-01-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104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係涉及著作權法中的「引用」,回覆如下:
一、在網路上刊載他人文章的行為,已涉及著作權法中的「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所稱「引用」是指基於上述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才有主張符合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而得利用他人著作。是,如果您在撰寫文章時有引用他人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者,上開「引用」(即重製)之行為即可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合理使用;但如果您撰寫文章時,係大量引用他人著作,或自己的著作與所引用之著作比例不相當,依一般社會通念,非屬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之用者,即不得主張本條之「引用」,而無合理使用之空間,來函所詢問題是否符合上述條文規定而有合理使用空間,尚涉及到創作之事實與內容,請參考上述意見。
三、又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者,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明示其出處,特提醒注意。
四、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發布日期 : 102-01-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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