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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117

令函日期: 102-01-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117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您所詢有關「於審議決定前,與集管團體簽訂授權合約,未約定雙方日後依審議結果變更使用報酬,則利用人或集管團體得否要求依審議結果返還差額或補足差額」等問題,可能涉及下列二種不同的情形,說明如下:
(一)雙方於審議決定前「已合意簽訂授權合約」:如利用人與集管團體於審議決定前,已合意簽訂授權合約,集管團體的使用報酬率一旦經本局審議決定,如先前雙方約定的授權數額較審議結果為高,雙方於該合約中縱未約定日後依審議結果變更使用報酬者,利用人自得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0項規定,要求集管團體降低使用報酬的數額。
(二) 如利用人的給付屬於「暫付款」性質:自申請審議至審議通過的期間內,利用人若有利用的需求,又未能與集管團體達成協議時,利用人在審議期間已先行給付「暫付款」(無論是依原定或原約定的使用報酬率,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定的暫付款),利用人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6條第5項規定,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例如調整金額之多寡等),否則雙方仍應依審議通過使用報酬率調整使用報酬。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
  • 發布日期 : 102-01-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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