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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131

令函日期: 102-01-3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131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來函所詢「就是要玩蛋糕」公司依您所提供之圖案做出手工餅乾販賣,有無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只要該圖案係您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則該公司依照該圖案製作一模一樣的餅乾,係屬「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的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您(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於權利受侵害時,自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依法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二、至於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的侵害等情形,應於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訴請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 發布日期 : 102-01-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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