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020301
令函日期: | 102-03-01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0301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 一、 所詢合理使用時應如何「明示出處」之問題,按著作權法第64條所稱「明示出處」,應依實際利用方式,於著作中表示原著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著作名稱(例如書名及版次)、出版社名稱、利用之部分(例如書中之章節頁次)等;如係利用他人網站資訊(例如圖片),則應明示原著作人姓名及網站位置。同時,註明出處之方法及位置,宜使社會上一般人容易瞭解被利用著作係出自何處。又依著作權法第64條第2項規定,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通常於著作中加註)。 |
- 發布日期 : 102-03-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4-23
- 瀏覽人次 : 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