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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306

令函日期: 102-03-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306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 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有關「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節,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951020d」、及「電子郵件940412」之說明(請參閱附檔)。因此所詢問題一,如您使用其他老師的題目,如係屬於前述「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就試題本身,因非屬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故可自由利用不會觸法。
二、 所詢問題二,依著作權法第54條之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上述規定為辦理國中段考而重製他人公開發表於雜誌的著作(語文、美術、攝影、等等均屬之),供為試題之用,應有上述合理使用之適用,但若您所使用的著作本身就是試題(如:補習班出的題庫),則不得主張。
三、 至於您後續將試題上傳網路之行為,是否涉及侵權一節,如果您所作成的試題(含被利用之著作之試題)亦屬前述不受著作權保護之「考試試題」,則您利用該試題之整體呈現進行後續重製、公開傳輸等行為,都不生侵權之疑慮。又如果您所作成的試題,不屬前述「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就試題中所含其他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他人著作部份(雜誌內容),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定各項判斷基準審酌,重製、公開傳輸等行為似仍有構成合理使用之空間。
四、 至於「縣教育處是否有權利要求教師上傳題目,讓大家任意使用」一節,因不屬於著作權法的問題,建議您洽詢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瞭解。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第44條至65條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102-03-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4-23
  • 瀏覽人次 :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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