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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312b
令函日期: | 102-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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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0312b |
令函要旨: | 您好: 一、 由於影印書籍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可能為語文著作、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等)之行為,除非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二、所詢去圖書館將老師指定的上課用書借來影印一事,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如為供個人非營利之目的(如個人之研究或學習等),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影印的內容應限制在合理範圍內。舉例來說,將整本書予以列印,依市場替代法則而言似已超過合理使用範圍,恐仍將涉及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至於合理使用的範圍、究否構成合理使用等,需由司法機關依據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
- 發布日期 : 102-03-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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