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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314
令函日期: | 102-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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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0314 |
令函要旨: |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按所詢KKBOX係透過網路直接傳輸音樂或以互動式傳輸音樂之方式,提供訂戶聆聽音樂之服務,已涉及「公開傳輸」、「重製」等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KKBOX自須為該等利用行為取得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音樂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始得為之,先予說明。 二、訂戶於接收後自行聆聽,固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惟訂戶於公眾場所透過電腦播放KKBOX所提供之音樂,則另構成「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公開演出」利用行為(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及第26條之規定),又公開演出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的專有權利,訂戶如將KKBOX提供之音樂進行「公開演出」,因此項公開演出的行為人是訂戶,非KKBOX,故訂戶(行為人)須另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始得為之。 三、又KKBOX等網路音樂提供商向訂戶收取之會員費,純係提供該等服務之對價,屬一般消費之商業行為,與著作權無涉。又據本局了解,已有部分網路音樂提供商提供專於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之服務,該等服務已事先為其商業性訂戶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請參考Hinet放心播),謹併提供您參考。 |
- 發布日期 : 102-03-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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