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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322b

令函日期: 102-03-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322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
一、依照您來信所述,某公司(出資人)委託您(受聘人)設計手提紙袋圖樣,嗣後該公司未依約履行付款條件,卻仍將系爭圖樣印製於禮盒銷售,涉及依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其著作權歸屬及出資人利用規定,至於事後出資者未給付價金時如何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出資人得否利用該著作的問題,對此本局曾有相關函釋說明 (如附),提供給您參考。
二、如上開出資公司係無權利用系爭圖樣,卻擅自將其重製於禮盒銷售,即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1條之1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著作權人得依法提起訴訟,或可檢具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著作權係屬私權,上述情形中著作權之歸屬及利用、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等,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
  • 發布日期 : 102-03-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4-23
  • 瀏覽人次 : 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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