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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327

令函日期: 102-03-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327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分別涉及專利、商標及著作權問題,謹分別說明如下: 一、有關申請專利部分:首次申請專利,建議可先至本局中華民國專利檢索系統(http://twpat.tipo.gov.tw/)查詢您的創作是否已有類似的既有技術,評估是否提出專利申請;再參考本局網站專利FAQ(路徑:首頁>專利>專利FAQ),以決定欲申請何種專利。相關申請程序可電洽本局專利服務台(02-81769009)。 二、有關申請商標部分: (一)我國商標制度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後,商標權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外,還可以據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及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所以想要將所設計的文字、圖形、記號等標識表彰在自己行銷的商品或服務上,並獲得註冊保護,均可依商標法規定提出申請註冊。但須注意的是,作為商標的圖樣必須要能讓相關的消費者認識它是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而不是只傳達商品或本身服務內容的相關說明資訊(如該圖樣是裝飾美化商品的用途),且獲得註冊後,需以該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來使用,原則上並不能隨意變更使用註冊商標的圖樣。又商標可附在商品、包裝、容器、商品型錄或宣傳單等商業文書上使用,若名片上有揭示商標商品,亦可採為使用方式之一,併為說明。 (二)如您係首次申請商標,可先至本局「商標資料檢索」(https://twtmsearch.tipo.gov.tw/OS0/OS0101.jsp)系統查詢您所欲申請的商標,有無相同或近似的前案,以確定是否提出申請,再於「商標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路徑:首頁>取得商標>申請表單)網頁參考申請須知。詳細申請程序可電洽本局商標服務台(02-23767570)。 三、有關著作權部分:如您所設計之皮雕圖案,具有原創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自您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無需申請著作權註冊或登記。任何人若欲利用您的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外,自須事先徵得您的同意,始行為之。

  • 發布日期 : 102-03-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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