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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328

令函日期: 102-03-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328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依您來信所述,欲將網路上的影片做為教學用途,在校園中公開場合中播放的行為,此種行為將會涉及到著作權法中的「公開上映」的行為,原則上須取得該影片著作權人授權,才可以使用。惟若學校的老師基於非營利的教育目的,播放的影片與課程內容相關,而且所利用的質與量占被利用原著作的比例低,其利用結果對於影片的市場不會造成「市場替代」的效應,可依著作權法第52條、第65條的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而在課堂上播放,不必取得授權。但播放整部電影或整個錄影帶或相當部分,恐已經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應該得到授權,否則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相關資料可以參考本局網站著作權教育宣導網址(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各級學校及教師於課堂上播放影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 二、另台灣已於民國91年加入WTO,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及於所有WTO會員體國民的著作(目前已有157個會員國),因此,即使是國外的影片,如果屬於WTO會員體國民的著作,自其創作完成時起,在我國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與是否在台上映、市場上有無租售無關。

  • 發布日期 : 102-03-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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