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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23480號

令函日期: 102-03-2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20002348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隊函詢商品有無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一案,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隊102年3月18日保二(一)【一】警專創字第1020002392
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人享有「重製」與「改
作」之權利,他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予以重製或
改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利用之規定外,即
屬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之行為。
三、有關將平面之美術著作轉變為立體的模形公仔是否能享有著作
權?需就該平面美術著作與轉變後之立體物加以比較認定。模
型公仔若以立體形式單純性質再現平面美術之著作內容者,則
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定「重製」之行為,此立體物
即為平面美術著作之重製物,因而如「重製」或「改作」該立
體物者,即屬重製或改作平面美術著作之行為。
四、因本局並未辦理著作權鑑定業務,所詢商品是否構成重製一節,
本局歉難提供協助,尚祈 見諒。
  • 發布日期 : 102-03-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4-23
  • 瀏覽人次 :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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