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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19300號

令函日期: 102-03-1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20001930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集管團體逾期未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時,本局得否指定利用人應支付各集管團體之私契約金額,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2年3月1日音協州字第102005號函。
二、有關 貴會來函所詢事項,本局回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專責機關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集管條例)第30條第1項之規定,指定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後,著作權專責機關就該項使用報酬率得為決定或審議之情形如下:
1、依集管條例第30條第3項之規定,經指定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之集管團體於協商不成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決定。
2、依集管條例第30條適用第25條第1項之規定,集管團體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後,利用人如有異議,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
(二)集管團體應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逾應訂定期限仍未協商決定時,相關利用人得以書面請求訂定之,則集管團體於該項共同使用報酬率訂定完成前,不得對利用人行使刑事訴追之權利。惟利用人就其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雖無刑事責任,仍有支付使用報酬之義務,故應依個別費率向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因此,如集管團體應訂定共同使用報酬但逾期仍未訂定時,本局並無從指定申請利用該共同使用報酬率之利用人應支付各集管團體之私契約金額。
  • 發布日期 : 102-03-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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