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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402
令函日期: | 102-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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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0402 |
令函要旨: | 您好!有關來函所詢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 透過投影機將電腦螢幕顯示之影片傳達給其他人的行為,係為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公開上映」之著作利用行為,而著作權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以個人權限進入網站將網站影片公開上映,如非在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範圍內,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始得為之。但影片中附隨的語文、音樂、錄音著作等,並不涉及公開上映之利用行為,故無須再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 二、 又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發表之著作。因此, 貴單位辦理之終身學習,如有符合上述規定,亦可主張合理使用。 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第25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
- 發布日期 : 102-04-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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